河北北方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生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文件精神,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进一步深入实施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构建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体系,加强大学生自主创新兴趣和能力培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包括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参与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的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的准备和项目的实施、数据处理与分析、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参与创业训练项目的学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进行一定程度的验证试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团队中的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一项或多项具体的任务。
参与创业实践项目的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的共同指导下,采取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结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条 我校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遵循的原则是:“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鼓励参与、重点培育”。参与创新项目的学生要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在兴趣驱动下,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实验的设计、管理等工作。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大学生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的收获并注重创新成果。
第四条 学校每年立项申报一批国家、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遴选出校级创新项目进行培育,同时学院可根据学校立项管理办法,自立培育项目,建立长效机制,带动全校学生开展研究型学习和自主性研究,形成良好的校园创新文化氛围,使我校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得到持续增强,人才培养质量得到提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保障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工作正常进行,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文件,领导、协调创新创业计划项目工作的开展。教务处是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的具体主管部门,负责校级以上创新创业项目的评审、推荐及所有项目的管理、检查、验收和表彰工作。
第六条 二级学院逐步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基地,为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开展提供硬件保障及服务平台。各学院负责宣传动员、项目筛选、业务指导、项目进展追踪检查、答辩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主要面向全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毕业前完成项目。申请者必须学业成绩优秀、善于独立思考、实践动手能力较强、对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等有浓厚的兴趣,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创业实践能力,具备从事创新创业的基本素质,有强烈的求知欲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项目执行年限为1-3年。
第八条 项目采取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项目申报每年受理一次,具体时间见教务处通知。
第九条 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申请项目团队人数一般为创新团队3-8人、创业团队10人以下。学生可聘请在相关学科领域内有造诣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也可由学校指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具备良好的科研经验,每位教师最多只能指导2个项目。学校鼓励学生跨院系、跨学科(专业)、跨年级联合申报项目。每个学生限主持或参与1个项目,不允许交叉申报,正在承担计划项目的学生不得再申报新项目。
第十条 项目申报范围:开放实验训练项目、实训或实习基地中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训练项目;发明、创作、设计等项目;专业性研究及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教师科研项目中的子课题;为参加国家有关竞赛的前期研究项目;社会调研项目;其他有价值的科学研究与实践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选题要求:思想新颖、目标明确、立论根据充足、研究方案合理、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具备的创新性和探索性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1. 申请项目的学生须如实填写《河北北方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申报书》,经指导教师审阅、签字后交所在学院。
2. 学院根据学校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排序后汇总上报教务处;初审主要审查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技术可行性、研究计划、经费计划、申请者的研究能力以及项目实施的条件等。以现场答辩方式进行,由学院专家委员会决定项目是否向学校推荐立项。
3. 学校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校级资助项目,推荐省级、国家级项目,批准后的项目将在全校公布。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
项目应依托校内各重点实验室、实验中心、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校外行业企业等平台条件,制订科学合理、详细周密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积极开展有效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项目指导教师应及时指导和跟踪研究活动,定期对研究活动作出评价,并给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项目中期检查
学校、学院(部门)应加强管理,对项目计划执行和研究进展情况、经费开支情况以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进行中期检查。检查期间,项目负责人应提交《河北北方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内容包括: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学校将组织相关专家提出实验与研究改进建议。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撰写《河北北方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结题验收报告》,并附研究记录等相关材料和研究成果、实物等,由学校组织专家对研究项目进行结题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项目指导教师原则上实行回避制。
项目每学年有2次结题时间(考试周前1个月),到期结题或需提前结题的项目组,需提前1个月向学校提出结题申请,并提交相关结题材料,由学校组织安排结题验收时间后,通知项目组。
第十六条 项目变更处理:
1. 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更改,如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主持项目,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变更意见,经教务处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更改后的项目由各学院做好统计并上报教务处备案,学院同时做好备案。
2. 指导教师变更。指导教师因故短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应安排临时替代人员完成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因故长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指导教师提出申请,学院提出变更意见,经教务处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3. 项目组成员变更。项目组学生确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与指导教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增加成员,并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4. 项目内容变更。项目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对个别按原计划实施确实困难的项目,经指导教师认可、学院重新评审并报教务处审批后,可对研究内容作适当调整,更改后的项目由各学院做好统计并上报教务处备案,学院同时做好备案。
5. 项目结题时间变更。批准立项后的项目应按期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结题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所有立项的项目必须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完成。
第十七条 项目延期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书写《河北北方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延期申请表》,并报送《进展报告》,说明延期原因及申请延长期限,经指导教师和所在院(系)工作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八条 项目终止
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的项目要及时终止并停止该项目的经费使用,取消项目主持人重新申请项目的资格。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由学校纳入“本科教学质量工程”经费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教育部、教育厅和学校财务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分两次报销: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报销50%;结题验收通过后报销50%。
第二十一条 经费只限于计划申请中用于购买必要的实验耗材、元器件、图书资料以及相关调研、学术交流、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在指导教师监督下,由承担项目学生在预算额度和开支范围内自主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截留或挪用。项目阶段检查和结题时,项目负责人要提供经费使用明细,以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项目研究资助费总额。
第二十三条 对无故延迟或执行不力又无改进措施的项目,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停拨或收回经费。
第六章 奖励政策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组织专家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进行评奖,表彰在创新精神和能力方面有较大收获和表现优秀的学生。鼓励参与创新项目的学生在征得指导教师同意的前提下,以创新内容为题撰写毕业论文(设计)的主要内容,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优秀毕业论文(设计)。
第二十四条 教师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可纳入个人岗位、业绩考核及职称评定。项目指导过程中,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将记入业绩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将组织一次优秀指导教师评定工作,对优秀指导教师和单位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 凡是创新训练计划项目所完成的论文、专利及成果发表时须注明“河北北方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项目”,项目结题时应提供成果证明。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河北北方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
2.河北北方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
3.河北北方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延期申请表
4.河北北方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进展报告
5.河北北方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结题验收报告